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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旅行社先行賠付值得推廣

                2016年05月18日 12:27    來源:北京晨報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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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武漢市人大通過的武漢旅游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。該條例規(guī)定,游客到指定的旅游購物場所購物,買到假貨,旅行社也要擔責;旅游者在與旅行社合同書面約定的旅游購物場所內(nèi)購買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,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賠;旅行社先行退賠后,有權向商品的銷售者追償。(5月16日新華網(wǎng))

                要求旅行社在一定條件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,雖然未必能根治強迫購物、欺詐銷售現(xiàn)象,但未嘗不是提高旅行社違規(guī)成本,維護旅客權益的次優(yōu)選擇。

                當前,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,先行賠付制度主要適用于網(wǎng)絡購物領域,網(wǎng)絡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,應當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。此外,發(fā)布虛假廣告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的,廣告經(jīng)營者、發(fā)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信息的,也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。在解決旅游消費糾紛領域,武漢市出臺的旅行社先行賠付規(guī)定,無疑屬于吃螃蟹者。

                要求旅行社承擔先行賠付責任還能極大地降低游客維權成本。異地旅游中,身處陌生環(huán)境,游客解決糾紛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急劇升高,加上害怕遭到打擊報復,很多人無奈地忍氣吞聲。旅行社則與商家有較多業(yè)務往來,并非一錘子買賣,其解決糾紛的效率無疑較高。

                旅行社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更能以提升違法成本倒逼其不欺不詐、誠信經(jīng)營。眾所周知,欺詐經(jīng)營的成本是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,當旅行社和導游極力推銷商品得到的回扣換來了十倍賠償時,相信更多旅行社或導游不再積極鼓吹游客消費,至少不再充當商家制假售假的幫兇。

                為進一步促進旅游市場有序發(fā)展,有必要將其上升到更高層面在全國推廣,同時細化旅行社先行賠付的情形,如不限于書面約定,只要旅客能證明是在導游的極力推介下的消費,旅行社就該承擔責任,進而讓旅游回歸本質(zhì)。(史洪舉)

  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:何寶霞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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